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指导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开展成本调查,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综合管廊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八条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应坚持立足实际,建设单位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将综合管廊移交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第三章运营维护管理第十五条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信息档案系统,第二十条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遵守综合管廊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负责入廊管线使用和维护,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相邻管线单位做好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协议,拆除方案应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