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5〕158号)精神,对福州市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含主营和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按其自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产生的二手车经销额予以分档奖励,一、奖励标准经销额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销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企业,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二手车经销额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反向发票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计入)且实际完成车辆转移登记为准,开票日期须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在2025年10月31日政策执行期结束后即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需于11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财政局推荐申报企业,2.申报企业不得存在失信行为和涉黑问题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申报资金超过省级下达资金总量情况下,单家企业奖励资金低于3000元的不予补助,附件: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报的通知福州市商务局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