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开展科研工作,第七条验收专家组依据合同和验收材料对研究内容、合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一)项目验收书,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合同中有技术指标要求的,应提交合同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财务报表、项目产出成果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电子验收材料,项目主管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复核,第四章组织验收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一)材料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第十六条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验收结论、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资金管理和支出情况,(五)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对公示的验收通过、结题、终止信息有异议的,第二十三条验收结论将作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受市科技局委托验收的单位应当将当年度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