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招牌设施设置及管理活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包括布局规划和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包括大型独立式广告设置规划、大型附属式广告设置规划、公共设施广告设置规划等,第十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编制区布局规划,编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未编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的规划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第二十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内容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第二十一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本办法实施前已有设置许可但未规定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人是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