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下列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限制从业人员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刑事判决书文号判决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时间1李文飞150124199209288456(2025)内0104刑初2号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玉市监处罚[2025]99号2025年8月28日2郭秀珍152623196812176968(2025)内0104刑初12号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玉市监处罚[2025]100号2025年8月28日3苏瑞150222197309074440(2025)内0104刑初16号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玉市监处罚[2025]101号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