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各企业:《韶山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第三条支持企业打造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高新区)第四条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高新区)第六条对新引进的创新型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高新区)第七条支持创新型企业登高入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高新区)第八条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第九条支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高新区)第十条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同一企业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高新区)第十一条支持产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高新区、市文旅广体和商务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第十二条对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成果转化和文旅新业态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和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第十四条支持文创品牌创建,对年度获得省、湘潭市组织、宣传、教育、文旅部门组织开展的课程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专题教学课程分别奖励2万、1万元,对年度获得省、湘潭市组织、宣传、教育、文旅部门组织开展的课程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现场教学课程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同一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