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取得效益,(六)对于已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接受申报,(三)相关证明材料,三、有关要求(一)申报企业须在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件报送至邮箱qh6317332@163.com,同时将纸件材料(2份,统一用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平装订或胶装)提交至知识产权运促处,逾期不予受理补报,(二)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联系人:运用促进处王君凌、徐晓玲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邮箱:qh6317332@163.com电话:0971-631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