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区长质量奖”评审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第七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第八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六)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五条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长质量奖”通知,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第二十六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第二十七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第二十八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3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第二十九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第三十一条对重复评定“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第三十二条被撤销“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