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5年9月18日附件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本市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高成长企业分为潜力瞪羚企业、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四个层次,潜力瞪羚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初创期,瞪羚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成长期,潜力独角兽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壮大期,独角兽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成熟期,组织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强化高成长企业的动态管理,(三)潜力独角兽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四)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第三章培育服务第十一条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托市区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第十三条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将高成长企业名单主动向相关部门共享,第十四条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在科创空间打造、协同创新平台构建、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为高成长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第十六条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跟踪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