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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双鸭山市税务局 | 2025-09-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附件1),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于2025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doc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9月16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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