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珠江游的规划发展、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五条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珠江游的规划、管理、监督、指导,第二章规划发展第八条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十四条从事珠江游船舶经营业务的,第十五条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根据珠江游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珠江游运力调控方案,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珠江游经营者对现有船舶进行升级、改造,第十八条珠江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义务:(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第十九条珠江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珠江游船舶和码头配置、建设无障碍设施,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珠江游行业安全管理,海事部门依法负责珠江游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事、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珠江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由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珠江游船舶未按照公布的航线、时间、班次航行,第二十七条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珠江游经营者不符合法定经营资质条件的,第二十八条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珠江游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结合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状况、安全管理措施、服务管理及创新、旅游者评价等对珠江游船舶开展星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