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包括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所在地外汇局、管理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试点基金所在地外汇局、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第三条工作机制安排合作区境外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工作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金融发展局”)会同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以下简称“商事服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珠海市分局”)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发起试点基金中境外募集资金规模不少于百分之五十投向大湾区实体产业的基金管理企业,第三章试点申请第八条存量境外合伙人(QFLP)试点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五章外汇登记管理第十三条外汇登记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及QFLP规模后,管理企业办理QFLP规模外汇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应到外汇局珠海市分局申请办理QFLP规模外汇变更登记,办理QFLP规模外汇变更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提交材料,管理企业应到外汇局珠海市分局申请办理QFLP规模注销登记,第六章资金汇兑管理第十七条托管要求管理企业应委托境内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托管人,第十八条专用账户管理企业完成QFLP规模外汇登记手续后,试点基金应凭所属管理企业QFLP规模外汇登记业务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69”开头)、投资协议、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文件在托管银行开立QFLP专用账户(账户性质:资本金账户,QFLP专用账户收入范围包括:境外合伙人从境外汇入的投资资金,第二十三条QFLP规模要求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在获得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认定后应及时使用QFLP规模,第二十七条监管事项对于境内银行、管理企业、试点基金、托管人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兑、信息报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