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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开县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封开县人民政府 | 2025-09-16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县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我县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按照《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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