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是指经营主体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行为,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记录并归集、公开全国登记代理人、相关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代理业务、依法被限制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的人员等相关信息,第五条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第三章登记代理人信息管理第七条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以及委托人的相关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信息,并及时汇总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本辖区记录的登记代理人信息及业务申请信息,(二)经依法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具体办理该次登记业务的登记代理人信息,第十二条登记代理人应当记录每位委托人的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信息,第五章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特别要求第十八条登记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一)代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登记业务,(二)委托人为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第二十六条登记代理人应当保存授权人或者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或者委托文件、联系方式、身份信息以及尽职调查等相关记录和资料,第二十八条登记代理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委托人提供登记代理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第三十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以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