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自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第三条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第四条禁钓区内禁止垂钓,以及各市(州)、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各市(州)、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各市(州)、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第七条禁止垂钓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应当全部采取带走、销毁或食用等方式妥善处置),各市(州)、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在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评估基础上,第十条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以及不属于原水域的外来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范围,第十一条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第十二条在禁钓区、禁钓期以外的自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