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主要包括景区产业发展、客源市场拓展、旅游宣传营销、组织申报兑现、奖励申报等,对新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饭店)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获得相关称号、授牌、名录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可向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组团奖励,每一类别前三名分别给予0.8万元、0.6万元、0.4万元奖励,可向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宣传营销奖励,可向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宣传营销奖励,可向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宣传营销奖励,可向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宣传营销奖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提供的申报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