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中农组发〔2021〕10号)、《四川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乡振发〔2021〕41号)、《凉山州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资金项目管理细则》(凉协作支援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协作资金主要用于布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合同、项目进度等相关佐证资料填写协作资金拨付申请单,协作资金支付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由县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领导小组会同慈溪驻布拖工作队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第四章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第十条县东西部协作办负责督促协作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第十一条协作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落实责任主体,第十二条县有关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第十三条年度协作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经州政府审批下达后,负责协作资金规范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第十五条县东西部协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项目联席会议,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实施责任主体部门要建立协作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第十七条县东西部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项目建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台帐,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与《四川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乡振发〔2021〕41号)、《凉山州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资金项目管理细则》(凉协作支援发〔2022〕2号)不一致和未明确事项,按浙川两省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