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了《成县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县自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所辖范围内自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禁钓水域休闲垂钓管理,第三条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第四条禁钓区内禁止垂钓,第七条禁止垂钓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第八条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应当全部采取带走、销毁或食用等方式妥善处置),以及不属于原水域的外来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范围,第十一条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第十二条在禁钓区、禁钓期以外的自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