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终止撤销、调整、追缴资金、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审核、绩效评价等,“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牵头发榜企业拨付给揭榜单位的研发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获得市财政事前补助资金的50%,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均可提出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建议,第三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撤销或终止材料进行审核,第三十七条对于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或终止建议,对于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单位、人员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纳入科研失信行为名单、停止拨付资金、收回结余或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惩戒性措施,第七章中期评估管理第四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市科技局对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核、评估,第四十一条“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大基础研究、尖端和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等需开展中期评估,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集中或单独组织验收,市科技局在最高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重要环节及所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执行期变更,市科技局发现存在项目承担单位经营异常、银行账户冻结、未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失信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财政资金条件等异常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