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第二章设置和条件第七条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第十一条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提名者提名:(一)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二)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