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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5-09-08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共同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六条科研仪器原则上都应纳入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第七条自治区有关部门及管理单位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优化配置、奖优罚劣的原则,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共享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数据信息,第十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统筹管理本部门科研仪器,(二)督促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落实新购科研仪器购置评议规定,第三章购置评议第十二条新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必须进行购置评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科研仪器购置评议结果审核部门预算,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或利用自治区共享平台提供的管理模板生成在线服务平台,第十八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第十九条管理单位提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第二十九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对年度绩效评价获“良好”等次以上的科研仪器管理单位给予奖补,绩效评价结果同时作为新购科研仪器购置评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附件:1.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工作流程.docx2.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申请表.docx文件下载:桂科规字〔2025〕11号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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