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起草了《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9月3日(联系人:黄茹鹏联系电话:2021361)附件1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第八条本办法中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和科技型企业相关要求,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及国家、省市要求调整和完善孵化器年度考核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年度绩效考核评估重点考核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企业运营和发展情况、投融资情况、创业带动就业等,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加速集聚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服务机构,第二十一条支持孵化器加强与知名创业孵化服务组织的交流合作,第二十三条鼓励有两岸特色的孵化器积极探索两岸创新创业融合发展新模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