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被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超过二分之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由县自然资源局、元坝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件:元陆27井地面采气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苍溪县人民政府2025年9月2日附件元陆27井地面采气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确定,三、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执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