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8月27日财税〔202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