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不含)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予以支持,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支持,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支持,其他行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支持,自2025年起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的,第三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发展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支持,第五条支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在福田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符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条件的,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符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条件的,依条件对开展的服务或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支持,第九条附则(一)对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三)符合加大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力度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符合培育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发展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发展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六)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据福田区相关政策申请产业政策支持、空间政策支持和人才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