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我局组织对《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将第二章第七条原第一款“(一)公司章程合法并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修订为:“(一)公司章程合法并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不得占用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并熟悉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拟任董事、监事应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并熟悉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拟任董事、监事应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经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附件:《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下载附件: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征集结果实名反馈(友情提示:本期意见征集已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