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活动,第三条科技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科技项目形式审查、专家选用、评审过程、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二)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主体责任落实、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三)对科技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监督主体,(三)督促所推荐的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四)配合科技厅开展科技项目实施中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第八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科技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等,第十七条监督中发现影响科技项目执行、目标任务完成以及项目管理中的短板、漏洞等,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二十条科技厅根据监督结果和有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