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结合进口人造板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对进口人造板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人造板商品编码清单》(见附件1)所列人造板的,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2)要求对进口人造板实施检验,三、检验报告内容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进口人造板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及标签的照片,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3),六、申报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货物如需申请实施采信,附件:1.实施采信的进口人造板商品编码清单.xlsx2.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x4.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x海关总署2025年8月27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