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法律法规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评估流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要求进行整改,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关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辖内融资租赁公司上月经营数据,第三十九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