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第七条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个奖种评审委员会,第四十五条科技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协助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的相关日常工作,第五十四条提名者和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拟提名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进行公示,可以提名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者,第六十五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受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进行公示,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六十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终止评审的异议项目如再次以相同科学技术内容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七十八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公示通过初评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八章监督及处理第八十九条奖励委员会设立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第九十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第九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