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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5-08-22
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已经第1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8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来厦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申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认定,第三条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负责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以下简称“生活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第四条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为从厦门以外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区)属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工作且依法参保纳税的高层次留学人员,第六条生活津贴的申请采取全程网办、定期受理、集中审定的方式,第七条申请生活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申报名单汇总表》,第八条生活津贴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用人单位应当重新提供本单位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的《申报名单汇总表》及其对应的个人纳税证明,第九条高层次留学人员在享受生活津贴期间,第十条高层次留学人员享受生活津贴期间,由新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津贴以及本市其他财政同类津贴和补助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则上自高层次留学人员办理人事关系入厦起2年内提出申请,本办法施行前已申请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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