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蒲城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消纳)及管理活动,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现场核定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情况,第十四条【污染防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管理施工工地:(一)必须设置公示牌、硬质围挡,清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持相关材料报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第十八条【建立名录库】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经核准的清运公司及运输车辆纳入名录管理,第十九条【产生建筑垃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第二十五条【场所规划】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水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蒲城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县城建成区(东至东城大道,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许可证》,(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信息平台建设】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建筑垃圾排放、消纳、运输等在线监测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记录及查处情况,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暴力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