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临港新片区、化学工业区、长兴岛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要求,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区域主管部门,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9项,三、区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于9月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及企业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智能制造推进处,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智能制造推进处报告,企业超过时限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我委不予受理,六、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3.上海市工业母机企业汇总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5年8月25日联系人:黄嵩原15601791561,张世亨60801323邮箱:zhangshiheng@secsc.cn附件:制591附件.doc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