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起草了《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8月22日附件1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点击下载附件2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点击下载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点击下载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分级分类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市场拓展、管理咨询等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的机构,(三)宁波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认定,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和管理服务等工作,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和孵化服务体系,能够向在孵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20%,4.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20%,5.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4.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八)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