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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5-08-21
一、适用范围“工改工”(工业改工业)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保留现状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下称工业产业用地)性质进行升级改造,“工改工”项目重点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开展,(市、区政府已经审批改造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尚未失效或属于“三地”的项目除外)(二)明确利用目标和计划各区(功能区)应核实各宗用地的产值、税收、投资额、建设进度等情况,可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实施“工改工”,支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工业产业用地实施“工改工”,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价值相当的工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八)支持土地分割已实施动工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停止开发建设的工业产业用地,(九)支持物业分割、分割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下称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十二)支持微改造具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工改工”项目,项目改造方案由各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审定后,对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位置相邻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四)严格项目监管各区(功能区)要对“工改工”项目加强监管,改造主体必须与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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