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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业部分)的通知

长春市财政局 | 2025-08-22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业部分)的通知长财农指〔2025〕1087号各相关单位、相关区(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5〕195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5〕197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5〕198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25〕208号)以及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业部分)分配建议的函》《关于建议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函》,现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业部分)18017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1农业农村”相关科目(其中,机关单位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相关科目,事业单位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区(开发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各区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要保持“惠民惠农监管资金”标识不变,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相关指标执行按进度拨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吉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23〕569号)和《关于〈耕地建设与利用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吉财农函〔2025〕651号)执行,附件:1.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业部分)分配情况表2.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3.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4.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5.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长春市财政局2025年8月18日文档附件:1087农指-1.pdf1087农指-2.pdf1087农指-3.pdf1087农指-4.pdf1087农指-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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