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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2022-05-27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标准全文,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等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依法记入社会团体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可以给予社会团体和企业信用激励,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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