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各主管部门(区县科技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县、本行业范围的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分析、汇总报送等工作,2.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3.自选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其余(含个人自选研发)项目形成的成果,不得重复登记,3.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有转化需求的项目或者重大项目需填写科技成果信息表(附件2)和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附件3),4.市科技局对报送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公示,3.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专利情况按照成果实际情况填报,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可以不用填写评价委员会名单,五、其他要求1.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2.请于9月3日前将国家科技成果电子登记系统汇总导出的成果登记压缩包文件、公示函盖章扫描件及word版、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附件资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