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核公示新文广旅公示(2025)05号发布时间:2025-08-2016:39访问次数:8信息来源:办公室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兹有范志豪向我局申请筹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昌县识忆网吧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经我局审核,现特向社会公示如下:拟设立单位名称:新昌县识忆网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范志豪,拟设立营业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海洋城购物中心2幢2-222,对范志豪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况的,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我局将对反映的意见调查核实并予保密,一、认为该拟申请设立的营业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幼儿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低于200米的,二、认为该拟申请设立的营业场所在居民住宅楼内,三、认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存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情形的,四、认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主要负责人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人员的,联系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东路167号文旅大厦9-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