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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 | 2025-08-15
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各项要求,一、奖励适用对象实名举报本区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内部人员,(二)奖励条件为内部人员举报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三)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4.举报人提供多个违法线索或举报多个事项,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不予奖励: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4.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报酬、奖励的,(五)奖励标准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执行,1.一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2.二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3.三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五、举报信息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内部举报事宜,六、举报人保护(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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