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服务和安全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分布位置、操作规程、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第十七条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岸电供应情况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明确划分岸电使用安全责任,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流域和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第二十六条沿海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