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属地和本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投资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二、强化重大项目“事前”监督管理机制1.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立项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3.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三、强化重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1.强化重大项目批后监管,(责任单位:各投资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2.强化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监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3.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5.强化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等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控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3.强化协调推进,(责任单位:有关监督管理部门)2.严格落实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对有关部门在履行重大项目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单位: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