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动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评价对象(一)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二、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开展自主评价的依据,企业可以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自主评价,尚未发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又未编制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职业不能开展认定评价,三、加强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使用与管理企业应按照《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指南》、《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要求比例配备考评人员,应认真落实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的规定要求,派遣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员对评价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四、进一步规范评价命题工作企业应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编制体现职工个人职业素养、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评规范,六、加强制度建设企业应根据《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核工作规则》、《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管理规定,七、规范组织实施企业应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引》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