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包括科研机构引进培育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人才及交流项目等科技合作项目,(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科研技术开发和交流,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等,省科技厅可根据科技合作的实际需要对专项支持的范围、项目等进行新增或调整,第八条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在申报时,第九条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管理(一)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发文公示等工作,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立项、过程管理与项目验收等工作,第十一条基地类项目管理(一)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第十二条人才与交流类项目管理(一)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外国专家项目及经费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核工作,(三)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的专项评审和审核工作,第十九条人才与交流类项目经费管理(一)外国专家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单位聘请国际人才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项目成果示范与推广、讲学交流等活动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