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是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负责对申请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者进行审核批准、授权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向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到吉县果业服务中心签订《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十二条吉县果业服务中心对许可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第四章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第十四条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第五章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七章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是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2.负责对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3.每年对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3.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监督检查,有违反《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本管理办法的,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权合同》,吉县果业服务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