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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等五部门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5-08-12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企业: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5〕3号),现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榕科规〔2024〕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将第三大点第(十一)条“鼓励我市国有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在我市落地转化,购买在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购买非在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按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补助,每家国有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修订为“支持国有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福州落地转化,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10%给予补助,每家国有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本通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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