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通川区区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粮食的收购、轮换计划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联合下达,同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计划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储备方案,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功能,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本区区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计划,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应及时对数量入库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扦样,农发行应按区级储备粮油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成本等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发放信贷资金,第二十四条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提出动用方案,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粮食储备,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区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区发改局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区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