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政府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轮换费用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落实粮食储备任务以及政府储备粮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工作,本办法所称承储企业包括市粮食储备公司和代储企业,由市粮食储备公司根据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市粮食储备公司应当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对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储存政府储备粮,市发展改革部门、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第三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四十条政府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承储企业会同提供贷款的机构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四条市国资部门应当督促承储政府储备粮的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省和市的储备粮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