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洪世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29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洪世淇与被申请人杭州永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杭州永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洪世淇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的工资5988.51元,三、驳回申请人洪世淇的其他仲裁请求,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29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