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总部或总公司是指履行本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财务结算、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2.区域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形式负责协调本企业(集团总部)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运营决策、投资管理、生产开发等管理服务职能,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按照行业规模认定1.农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2.工业和建筑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3.金融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4.批发零售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5.房地产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二、申报材料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8.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还须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关联的股东出资情况相关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承担母公司(集团总部)在包含本市在内一定区域内的管理职能或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11.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供本公司或其母公司(集团总部)上一年度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复印件,附件: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提纲2.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3.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4.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5.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中府〔2024〕192号)6.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中发改服务业〔2024〕378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8月5日(联系人:苏倩铭、刘熙。